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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09/10/26「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IAS1-委外催收款項之會計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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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主  旨 委外催收款項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問題背景
  A銀行對逾期帳款之控管,設有兩類催收機制:
  一、透過人力派遣催收逾期款項;
  二、就其對回收已不具合理預期而沖銷之帳款,委外進行催理作業。
  有關人力派遣催收作業所需支付之費用,A銀行基於其類似由內部員工自行進行催收,故依發生費用之性質,認列為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有關已沖銷帳款之催收,係由A銀行委託帳款催收公司進行催理作業,債務人將償付之金額匯入A銀行所設立之虛擬帳戶後,A銀行須依帳款回收金額之一定比例,交付予委外催收公司。因此,A銀行實際上僅收回逾期帳款扣除前述比例成本後之淨額。

Q:
  A銀行針對已沖銷帳款委外進行催理作業所發生之成本,究應以當期費用列帳,抑或應以催收公司收回金額扣除一定比例後之淨額,作為已沖銷帳款收回之減少?

A:

一、依「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以下簡稱「觀念架構」)第4.69段之規定,費損係指造成權益減少之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但不包含與對權益請求權持有人之分配有關者。此外,依觀念架構第5.4段(b)之規定,費損之認列係隨下列事項同時發生:
  1. 負債之原始認列或負債帳面金額之增加;或
  2. 資產之除列或資產帳面金額之減少。

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33段之規定,企業應分別報導資產與負債,以及收益與費損。除互抵方可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項之實質者外,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或財務狀況表中之互抵,將降低使用者了解已發生交易、其他事項及情況之能力以及評估企業未來現金流量之能力。

三、A銀行對尚未沖銷之逾期帳款之收款支出,無論該收款工作係由A銀行內部自行進行或委外進行,其所產生之相關支出,均屬A銀行之營業費用,應於發生時立即認列為費損。

四、A銀行若就其對回收已不具合理預期而沖銷之帳款,委外進行催理作業,而須依帳款回收金額之一定比例交付予委外催收公司。雖委外收款所回收之金額僅為收回已沖銷帳款扣除前述比例成本後之金額,惟為完整表達交易全貌,A銀行仍應將支付予催收公司之支出認列為營業費用,不得直接作為已沖銷帳款收回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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